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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關于員工培訓后離職問題
【問題】:新員工培訓后離職,員工是否要補償?
【案情介紹】:
深圳某IT公司因業(yè)務發(fā)展需要,招聘一批新員工做Sales(銷售),負責公司產(chǎn)品的市場推廣和銷售。公司通過人才大市場的現(xiàn)場招聘方式,找到20名合適的員工。員工入職后,簽訂了勞動合同和培訓協(xié)議,同時約定培訓的服務期和違約金。同時,公司組織了新員工培訓,安排專職人員對公司產(chǎn)品的技術原理,性能,銷售話術,產(chǎn)品賣點等內容進行講解。入職后2個月,5名員工提出離職,公司要求員工交付新員工培訓的違約金。該員工認為公司的違約金是違法的,自己不需要履行。請結合本案例分析,新員工培訓后離職,員工是否要補償?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新員工離職后,員工不需要對公司支付違約金。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本案例中,企業(yè)的新員工培訓是為了讓員工能進行正常的日常工作,是公司的責任和義務,不屬“專業(yè)技術”培訓,不能夠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約定違約責任和違約金。所以即使簽訂了培訓協(xié)議,沒有法律依據(jù),也是一紙空文,發(fā)揮不了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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